案例分析 - 老公黑在新西兰4年多,竟影响了老婆的技术移民申请…
已更新:2021年9月8日

//背景简述
X女士31岁,来自M国,她的岗位是饭店经理。与同为31岁的配偶Y先生育有和两个孩子,一个孩子2岁,一个孩子9个月。
我们接下来可以看一下俩人来新西兰的时间轴
Y先生在2009年5月获取工签来到新西兰。
X女士2013年7月获取工签来到新西兰。
Y先生在2013年12月申请工签时被拒签,从此一直在新西兰未曾持有合法签证。
X女士与Y先生于2014年8月开始配偶关系,两个孩子分别出生于2016年中旬,与2017年年末。
X女士作为主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递交EOI,并在2017年获得ITA,职位为饭店经理。大儿子被包含在申请中,本次申请没有包含配偶和小儿子。
//移民局审理过程
【移民局调查】
2018年1月12日,移民局打电话问了X女士她与Y先生的配偶关系方面的问题,X女士称,直到2015年10月怀了第一个孩子去医院的时候才发现配偶逾期滞留。
这对夫妇曾在2016年11月找到了律师来协助申请但是律师告诉他们,由于Y先生在新西兰非法滞留的时间太久,因此没有接手他们的案子。
因为第一个儿子的出生,丈夫在X女士上班期间作为孩子的主要的看护人在家全职照顾孩子,Y先生还从中国的家里转账来支付新西兰的开销。
X女士解释道,他的配偶打算在2018年2月初回中国,而她本人则打算留在新西兰等待技术移民审理结果。
【移民局质疑】
2018年1月15日,移民局提出质疑:
自从2013年12月2日开始,Y先生就已经在新西兰非法滞留了。
X女士在明确知道配偶非法滞留的情况下,还为配偶提供帮助并在非法滞留期间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根据移民法 (Immigration Act 2009) 343(1)(d)条款,这属于非法行为。
移民局质疑X女士有可能会继续犯罪,因此除非得到特殊批示(Special Direction),是无法申请任何签证的。
【申请人回复质疑】
X女士在认识配偶之前,配偶就已经逾期滞留了,并且是在去医院的时候发现的。
X女士并没有在经济上支持配偶,因为Y先生直到2015年7月都一直在工作,且有自己的存款,Y先生的家人还会给他汇款。
X女士曾经一度提出让配偶离境,但是由于当时第一个孩子刚出生,配偶不太想离境。在2016年11月,这对夫妇曾经找到了律师,但是律师说无能为力。
X女士从未有向移民局隐瞒过这个事实。
财务文件显示,是X女士的婆婆(Y先生的母亲)给X女士汇款,并由X女士存入联名账户支付房租等日常开销。
【移民局对于其他背景考虑】
X女士在她的祖国无犯罪记录。
X女士的弟弟在2013年就获得了新西兰居民。
X女士有GD学历,并在自己的祖国曾获取了本科和硕士学历。
X女士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且在新西兰有工作,然而对于新西兰贡献并不是十分突出。
X女士的父母无新西兰身份,配偶和小儿子在新西兰是非法滞留状态,因此在新西兰没有很强的亲属联系。
【移民局给出结论】
X女士协助配偶非法滞留新西兰并为他提供支持。
X女士明知配偶在新西兰非法滞留依然选择和他一起同居,并且没有协助他离开新西兰,以至于配偶在新西兰非法滞留超过4年。
X女士有可能会有其他非法行为。
最终移民局认为X女士没有资格申请签证,除非获得特殊批示。
【申诉】
X女士通过律师进行申诉。律师表示:上诉人并没有援助,教唆,诱导,煽动或故意让配偶在新西兰非法滞留,因此并没有违反移民法案的section 343(1)(d)条款。
转账资金,并不属于上诉人本人,而是配偶的妈妈(上诉人的婆婆转账资助的)。她并不拥有这笔钱,且转账这个行为也并非蓄意援助和教唆。因为这笔钱也可以很轻松的直接转到配偶账户。
相互支持和安慰是任何配偶关系的最低承诺,不能因此产生与第343条之间的联系。新西兰移民局的解读意味着任何在新西兰有逾期滞留配偶的申请人都会因为此条款而违法,但这从来就不是那343条款的初衷。
最后,即使新西兰移民局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触犯了第343条,但根据第16(a)(i)条的要求,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她将来“可能犯罪”。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判断】
法庭不接受新西兰移民局认为上诉人在新西兰期间为其儿子提供物质支持(即向他提供居住场所,食物和照顾)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然而,法庭承认第18(1)规定,即在新西兰非法滞留的人“有义务离开新西兰”,然而儿童是否滞留完全依赖于父母的决定。因此父母未能安排儿子离开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该法令第18(1)条,她的配偶因非法滞留有义务离开新西兰。与孩子不同的是,上诉人的配偶作为成年人,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因此,新西兰移民局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支持(以共享住房,共同养育,照顾和支持的形式)本身足以构成第343(1)(d)条所指的“协助或教唆”。 现在,法庭正在将考虑这个问题。
协助与教唆 (aiding and abetting)
协助(aiding)意味着“辅助,帮助或支持”,被援助者不需要意识到他们得到了帮助,但必须有“实际援助”的证据。教唆(abetting)通常和鼓励有关,可以通过语言或者行为实现教唆。
法院找出了过往上诉案例:曾经有移民官对于上诉者的家人非法滞留者遣返。而当时的上诉人和其妹妹来到门前,并告知不知道她们的父母在哪里,父母和她们并不住在一起。移民官被允许进入房间,但当她们向上诉人询问楼梯下橱柜的钥匙时,她们并没有提供。因此移民官警告说,如果父母藏在里面,他们将犯有帮助和教唆父母非法居留在新西兰的罪行[根据移民法第343(1)(d)条]。一名移民官打开了橱柜的锁,发现上诉人的父母躲在一堆手提箱后面。
虽然这个案例中的上诉人没有因第343(1)(d)条被起诉,但他们为隐瞒父母的下落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向移民官员撒谎,都属于协助(辅助,帮助或支持)非法滞留的家庭成员留在新西兰的违法行为。这个案例是一个比较适合的例子。
法院有找到另一个案例体现了教唆这一行为,即上诉人教唆他人非法偷渡至新西兰,并获取利益,最终在新西兰非法滞留。
【关于本案】
虽然上诉人继续与其配偶住在一起,并在他们分担生活费和育儿义务的范围内支持他,但法庭并未认定此类行为构成343(1)(d)条款中的“协助或教唆”某人在新西兰非法滞留。因为这种行为与使某人在新西兰非法滞留无关。上诉人可以通过停止这种方式支持她的配偶,但是对于他的非法滞留没有任何影响。
上诉人并没有做出主动或积极使她的配偶非法滞留的事情。她没有想移民局隐瞒她的配偶,且在申请移民的时候告知移民局她的配偶没有资格被加入副申请人。她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移民局遣返(且移民局也未曾采取遣返)。
上诉人的配偶有义务根据移民法18(1)条款离开新西兰,但是上诉人本身不承担此类义务。她有资格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上诉人的配偶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作为对于上诉人的惩罚。
法院不接受合法居住在新西兰的人为家庭成员或者伴侣提供照顾和支持,且没有试图隐瞒他们身份的人属于触犯了343(1)(d)条款。移民局属于对该条款进行了过度解读。
因此,法庭认定上诉人没有协助或教唆她的配偶在新西兰非法居留。
【关于继续犯罪的可能性(likelyhood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
过往的行为是今后是否可能会犯罪的参考,但却不是决定性的。根据以往的案例,之前有过26项犯罪指控,以及13次交通违章录的上诉人才被移民局判定为会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因此移民局在判定是否具有继续犯罪可能性的依据是根据其过往的犯罪史。
该案件中的上诉人,之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且她没有采取任何主动行为去隐瞒她配偶的身份,地点,签证情况,或任何与他相关的非法滞留信息。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她会在移民局采取遣返行动时会进行阻止。
【法院结论】
法庭认为上诉人没有协助或教唆她的配偶在新西兰非法居留。法院对移民局的行为表示理解,但是配偶的非法行为不应该影响上诉人本身的移民申请。因此本次技术移民申请将会被返回移民局进行重新审理。

//总结
非法滞留指的是:在签证到期之后依然停留在新西兰且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申请新签证。因此,各位在获取新西兰签证后,第一件要做的是就是关注签证的到期日期(expiry date),并在到期之前留出充足时间申请下一阶段签证,避免非法滞留。
由于目前移民局审理速度较慢,建议工签至少提前4个月申请,海外学签提前40天申请。具体移民局处理各类型签证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移民局官方网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nz/new-zealand-visas/waiting-for-a-visa/how-long-it-takes-to-process-your-visa-application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法院最后判定移民局审理有误,需要打回重新审理,而由于申请人配偶非法滞留时间过久,则对于他以后申请新西兰签证会产生不利。即使X女士上诉成功,或经审理后重新获批也并不代表其配偶的签证状态会因此改变。
如果一个案子被法院判定重新审理,那么本次审理的移民官必须和之前的移民官不同,且申请人无需重新支付签证申请费用。
移民局可以重新审理申请人的健康,品行,英语,以及技术性工作方面的问题。移民局可以就该案件其他方面进行重新评估,如果申请人要求包含小儿子在申请当中,移民局将有权要求补充其他资料。
如果发现身边的亲友已经非法滞留,则需要第一时间找到律师或持牌移民顾问进行咨询,切忌产生任何对非法滞留人员提供主动辅助,教唆,或阻止移民局遣返的行为,因为这将可能被视为违法犯罪,最终害人害己。
新西兰惠诚留学移民的杨晨顾问本科毕业于奥克兰大学会计专业,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和新西兰持牌移民顾问。如果遇到类似财务和雇佣关系问题,请联系我们visa@mbl.nz。
